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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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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户安全用气

发布时间:2019-07-22 11:15:00
商业燃气用户产权内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使用常识
    1.对户内管道的各个接口、胶管的两端接口处、阀门处经常进行检漏。(检漏方法:用肥皂水涂刷检漏,切忌用明火检漏。)
2.经常检查户内管道与燃气灶具连接的胶管是否老化,胶管是否过长,胶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胶管。
3.定期巡视检查户外埋地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附近是否有异味、周围植物是否枯萎、水面是否冒泡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漏发出声响,以确定是否漏气。
4.燃气设备关闭后,表如果走字,说明有漏气的地方,如有此类情况,请速与燃气经营单位联系。
5.经常检查沿线管道及附属设施有无占压现象,调压设备、支线闸是否灵敏有效,用气压力是否稳定、正常,计量表、用气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6.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禁止住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7.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用气操作间保持通畅的通风和排烟条件。
8.严禁使用未经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和已属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
9.在使用燃气时,应在各用气操作间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以保证燃气泄漏时及时发现。
10.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
11.使用燃气单位的燃气管理和操作人员须经燃气管理等部门的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使用燃气单位要经常将各类检查情况向燃气经营单位进行反馈。
商业燃气用户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点火前应先检查烟囱抽力,引风机、鼓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安全设备是否有效,阀门是否关闭、是否有燃气泄漏,若有泄漏应先排除故障,再进行通风或开鼓风机吹扫,确认室内、炉膛内无燃气时再行点火。
2.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阀门。先点燃点火棒,用已燃的点火棒对准燃烧器的燃烧孔再开阀门。带鼓风的燃烧器先开风门后再开燃气阀门,并且由小逐步缓缓加大,防止流量过大吹灭点火棒,若点火棒被吹灭,应立即关闭燃气阀,并对炉膛进行吹扫,待将燃气吹净后再进行第二次点火。
3.在燃烧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调节燃气与空气的比例。发现回火、脱火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停气并设法消除故障。
4.停火时,应先关闭燃气阀门。长时间停气还应关闭燃气总阀门,并打开放散阀放散。
5.严禁在燃气调压站(柜)箱及管道附近燃用明火、吸烟,燃气管路上不允许放置异物占压、不准用硬物敲打燃气管道及管件,发现漏气或其它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向燃气经营单位报修。
6.操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禁止使用点火器烧水、做饭,严禁在装有燃气管道及设备的地方睡觉。室内无人时,严禁用气,做到“人走、火灭、阀关严”,操作间内严禁使用其它火源。
商业燃气用户接受安全检查
1.燃气使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燃气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依法凭证实施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检查单上签字,加盖公章,以此确认。
2.凡接到燃气经营单位下达的隐患或违章通知书,工业、商业燃气用户应立即按照通知书要求整改的内容,限期完成隐患或违章的整改工作。
工、商用户报修、报险电话:用户可拨打:XXXXXXXXX
商业燃气用户违法依据和处罚条例
     第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改变用气类别、性质或其他方式用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实施盗窃燃气犯罪同时有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中压、高压燃气管道中的燃气。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燃气监督检查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所规定的盗窃燃气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